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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对审判检察和预算的监督

1999-10-29 来源:光明日报 袁 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正在此间进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和今天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对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既要加强也要规范。

李鹏委员长参加了小组审议。

一些委员指出,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作了明确规定,八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关于对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有关规定,因此,制定这一法律草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人大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有很大意义。

委员们认为,人大监督是在各级党委集体领导下行使职权,并不是代替司法部门办案。通过监督,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程序,及时查处错案,从而达到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有的委员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指出,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人大干预司法独立办案,而是监督不力,人民群众对监督寄以厚望,因此应在规范人大自身监督行为的同时,尽可能便于把人大的监督落在实处。有的委员提出,公、检、法、司是一个司法整体,规定似应明确将人大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在内。

本次会议日前还分组审议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和刑法修正案草案。

委员们认为,对刑法条文作出修订,使法律有连续性,便于起到规范和保护的作用。一些委员建议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一些犯罪的界定应有可操作性,如法案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在实践中不好界定,应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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